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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佈時間:2017-07-11 17:30:01)
女遇騷擾PO文求救 卻遭提告索賠

新北市一名女子疑因拒絕一名台大陳姓畢業生追求,且雙方因此產生糾紛,她認為陳男多次在前年8月到去年2月間傳訊息提到堵人、請徵信社等字眼,心生畏懼而告陳男涉嫌恐嚇,並上PTT發文求救指出「遇到一個台大的學生,很懂法律」、「是不是只有死掉才能擺脫他的陰魂不散」。陳男挨告後獲判無罪,事後反告女子在PTT發求救文已妨害他的名譽,要求賠償1元並在PTT發文道歉。新北地院認為文中並未指出陳男姓名,也未謾罵而妨害名譽,日前判決陳男敗訴。判決指出,陳男在前年8月間至去年2月,曾數次用PTT與露天拍賣網站發私訊給女子,提到「妳跟妳家人的資料我清清楚楚,如果我真想侵犯妳的隱私,我直接拿妳的資料叫徵信社幫我查就好了」、「大不了我統統寄實體信,每天去妳家或學校堵妳」等字眼。女子因害怕而提告,還在去年4月上PTT發文求救,內容提及「遇到一個台大的學生,很懂法律」、「他說過如果我不跟他聯絡要找到新家來堵我,還說這樣不犯法」、「今天封鎖了他5個FB,他用第6個FB傳訊息,我請他不要再騷擾我,他說報警也沒用」、「是不是只有死掉才能擺脫他的陰魂不散」,還附上台大校友情殺女友的新聞。女子也提告陳男恐嚇,但一、二審均判陳男無罪。陳男反指女子PO的求救文雖沒指名道姓,但內文提到「台大學生」等文字,搭配臉書訊息截圖與網友推文等訊息,隨便GOOGLE就可知是他,且文中沒交代前因後果與雙方的糾葛,他是找女子溝通並非騷擾,因此提告索賠1元且需在PTT發文道歉。但法官認為,陳男曾到女子工作地點附近,等候女子出現,還有拉手、緊跟在後「請求溝通」等行為,加上先前傳的訊息確實已影響女子心情,並對她產生困擾,所以女子主觀評價此為「騷擾」行為是合理範圍。因此女子認為陳男有「騷擾」舉動而PO文求救,文中並未指出陳男姓名,也沒謾罵或指摘陳男會殺人,並未達妨害名譽,女子是善意發表言詞,不具違法性,日前判決駁回,陳男敗訴。